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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可产权登记——萍乡城区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2024-6-6 08:52| 发布者: 信息员002| 查看: 182| 评论: 0

摘要: 关于征求《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关于征求《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至6月1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277368647@qq.com;2.纸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江西省萍乡市经开区吴楚东大道城市大厦8号楼819室,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收,邮编337000,电话0799-6881953(请在信封上注明“地下空间意见征集”字样)。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6月3日
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地下空间是指由萍乡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为半地下室的,归入地下空间。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设施、地下交通、应急防灾、管线管网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相关建设活动的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审批监管及预售许可审批(现售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地下空间涉及国防战备要求人防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信息以及地下空间税收征收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范有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
  第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区域,环境保护,防空、防灾,文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内容,存在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第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其他专业性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原则、目标、功能定位,明确地下公共公用设施布局、重点区块建设规模、使用性质、连通通道等控制性、引导性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竖向利用深度、水平投影范围、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及连通通道建设等其他指标,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作出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过程中作出约定,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法审定后,按照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核定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对于没有完善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但不得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二条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和其他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或原建设用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工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分层计算,其地下首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同地段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确定,地下2层的土地出让金同地段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10%确定,地下3层以下(含3层)免收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分层计算,其地下首层土地收益金按照同地段所在级别划拨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确定,地下2层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同地段所在级别划拨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10%确定,地下3层以下(含3层)免收土地收益金。
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建造的地下空间,地下建(构)筑物已计入容积率并且地上空间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于已依法批准建成并规划核实验收合格但未计入容积率的结建地下车位(库),可认定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3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项目经批准利用地下深度空间增配停车设施,对于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停车配比以外利用深度空间增加的地下停车面积的,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套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程序。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保证周边及地面、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置应当与地面建筑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与其他地下空间连接的预留接口,并根据地下空间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各层的高程控制。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其设计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该工程的实施符合人防、市政工程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互连互通工程接口,施工至项目用地红线或者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连通接口位置;后建单位应当履行互连互通工程后续连通义务。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
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以及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划分宗地。地下建(构)筑物以竣工验收文件和权属界线等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可以是地下建(构)筑物整体,也可以区分层、套、间;其中地下车位(库)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平面面积进行计算,不作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分摊。
第二十一条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建立权属界线界址点的三维坐标,涉及的权籍调查、宗地图编绘、权属标注等技术规范,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竣工后,宗地图和房产图应增加标注地下建(构)筑物层次和竖向高程,有条件的可建立三维立体模型。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政策操作。人防工程暂不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车位(库)的且购房人已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地下车位(库)合同或协议,但项目已结束或开发主体灭失的,不再补办首次登记,由业主委员会或属地人民政府指定代办单位牵头组织测绘,并将权籍调查资料提交国防动员办公室区分、核实属非人防工程后,购房人可按实测的车位(库)面积单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后,依法办理登记,个人税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划定的车位(库)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待国家和省级出台政策后按照政策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要在地上房屋销售的同时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地下车位(库)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地下车位(库)的预(销)售网签备案单价,一般不宜高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中该项目地表房屋平均单价的80%。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落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安全责任主体。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地下空间管理规范,履行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义务,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使用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
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参照国家、江西省和萍乡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属其工作职责而不履职、不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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