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房屋后不支付按揭款,开发商垫付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近日,安源区法院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 2015年1月,被告黄某与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70万元在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8年11月开始逾期还款,截止起诉日被告未还款项60余万元。银行将某房地产公司及黄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对该6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被扣划了该笔款项。为追偿该笔款项,某房地产公司将被告黄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黄某因做生意亏损,家庭经济困难,为了从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对被告说明法律规定,帮助其分析法理利弊,劝说其拿出诚意尽量促成调解。另一方面,说服原告能够考虑被告的难处,分期还款了解纠纷。最终,该案成功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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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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