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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趁火打劫???

2012-1-2 04:57| 发布者: 归巢资讯| 查看: 1868| 评论: 0|原作者: 红姐

摘要: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趁火打劫"加名征税并非毫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 ...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趁火打劫"加名征税并非毫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问题在于:为何这一条款以前并未激活,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就立马被推上前台呢?这确实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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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纠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正因如此,《婚姻法解释(三)》才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在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了,其房屋权属并未发生明确的转变。譬如,夫妻双方还可能共同负担按揭,倘若离婚,按揭部分还要按照《婚姻法》进行分割,并非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简单确定归属。而倘若一辈子不离婚,这房屋权属就会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并不符合房屋权属转变的传统与现实。

基于此,地方税务部门显然无权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笼统地进行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否征税,如何征税,是3%还是5%,不能由地方税务部门自说自话,而应由国务院给出更加权威的规定与解释。

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长期“超重”,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权力“敛财”的借口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已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同时回应称,“房产加名税”属于全国现行政策,并非从南京首征。(8月25日《广州日报》)

税务部门“加名征税”,虽然可以看成是税务部门规范赋税征管,但在目前公众税负痛苦指数一直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公众难以摆脱被“剥夺感”。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换成税务部门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之时,高房价之下的高税赋已经让很多人失去幸福感,现在又趁火打劫,只会是“雪上加霜”。

广州日报:“房产加名税”能否缓征

如此仓促征税也留下漏洞,倘若婚前房产本就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加名,可现在想起要加名,却突然要缴纳3%的契税,这是否有失公平。虽然这种几率很小,但也不能排除。

千龙网:婚前房产加名征契税宜慎行

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也与社会道德以及家庭和谐与稳定相关,所以各地税务部门在该事项上不能不慎重为之,而绝对不能仅仅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出发,不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忽视政策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加重民众的经济负担。而鉴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随着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将会有更多的家庭提出房产证加名的要求,所以有关方面应当尽快在全国层面上作出统一适用于各地的相关规定,以避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出现借机搭车加征税收现象,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又对家庭稳定与和谐起到促进作用。

中国网:“婚前房产加名”不是权力“敛财”的借口

从社会反应看,公众对税务部门的“好意”似乎并不领情。事实上,公众原本对“谁出资、谁拥有”的司法解释就存有争议,认为这种“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冲击了相濡以沫、相互融合的婚姻真谛,让“亲夫妻、明算账”的男女结合,从一开始就陷入“房产”的压力和魔影。如今,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痴情男女想以“房产加名”的形式表达合二为一的诚意,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包容”与“接纳”,却不得不为此付出高昂的契税代价。

南方日报:婚前房产确权加名岂能趁火打劫?

不知道,这没有文件支持的“新政”是否一地一部门的一时头脑发热。如果是,注定被唾沫淹没。如果不是,而是很多地方都正密锣紧鼓筹划着如何多征三五笔,还是趁早找到征税的法律依据。至少现在看来,依据相当薄弱,更像是“狗瞧到屎”一般,不顾一切的疯狂!

西安晚报: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

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长期“超重”,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此次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这其实是个隐喻,它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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