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二手房课堂:买卖合同终止不得主张定金罚则案情介绍 刘先生最近很郁闷。他和王先生在1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用80万元购买王先生在常青花园的房屋。合同约定:签订合同3日内刘先生支付王先生定金5万元,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约规定,刘先生支付了约定的定金,但仅仅过了半个月,刘先生在网上发现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发现王先生的负债较多,便与王先生又约定:“由于卖方违约,所收定金5万元返还买方,双方同意终止该合同”,当日从王先生处取回该定金款。之后刘先生要求王先生承担定金责任,即继续支付自己5万元整。遭王先生拒绝后,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刘先生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刘先生与王先生又签订协议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定金,刘先生之后再要求王先生承担定金责任无法律依据。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实际交付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不一致的,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通过使违约方遭受一定的不利益,从而确保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对守约方而言,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赔偿,或没收定金是其合法的权利。对权利而言,当事人可以主张,当然也可以放弃。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辞后,就要对自己的言辞负责,不得为一己私利而否定先前的言辞。主张业已放弃的权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对当事人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审慎。 记者点评 关于定金纠纷是目前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矛盾点。一些卖家喊出“超值急售实实在在的价格,你只要交定金,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了!”其实,交完定金并不等于房子就是你的。有的交完定金后发现房子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要求卖方退还定金,有的交完定金房东就不见了的,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所以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二手房首先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如满堂红房产:要仔细查看其是否有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其次,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信息,不可后知后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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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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