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继续支持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本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心城区范围内是指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下同)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鼓励其近亲属来萍投亲养老,对投靠人本人或该常住人口新购一套住房的,在符合无房无贷、无房有房贷记录以及有一套房且贷款已结清等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继续按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持续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 各银行机构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降低个人首付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四)取消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管理工作,密切监测辖内金融机构在政策落实后的利率执行情况,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推动房地产市场充分竞争后形成新的较为稳定的均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取消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开通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在原等额本息的贷款还款方式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及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只须符合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即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六)加大银行信贷支持 对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购房贷款的,银行机构应按照“应贷尽贷、应快尽快”的原则发放按揭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低限发放商业办公类用房购房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二、优化房地产项目用地和规划管理 (七)优化新增用地供应 建立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以县区为统计单元,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将临水、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当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在24-36个月时,原则上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为建筑面积总量不超过上三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超过36个月时,除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用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确需突破的,由资规部门提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议。新出让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或类住宅公寓。对地块内商业相对集中布局的商住混合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问题,科学规划设施设备布局,尽量避免商业、住宅有关设施设备共建共用。资规部门牵头出台优化用地供应相关实施细则、机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八)鼓励企业优化开发闲置土地 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限期消除开发障碍,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提升住房品质,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允许根据建筑面积及价款缴纳比例,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超期一年以内未开发的土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可根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条款。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九)促进存量土地流通转让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鼓励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细化有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等措施。资规部门牵头出台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支持政府收回收购已出让闲置土地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十一)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资规部门牵头出台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 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若项目经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萍乡市新一代住宅建设指引》执行。(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满足小区居民当下以及将来停车需求前提下,自主调整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避免出现车位供需失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满足小区居民当下以及将来停车需求前提下,自主调整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避免出现车位供需失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三、促进商品房销售 (十五)支持试点现房销售 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房销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备案等制度,压缩项目开工、验收时间,提高项目开发、上市效率。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试点现房销售,对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进一步加大白名单融资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局、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 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后可通过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实行“以旧换新”交易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置换购房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购房协议,旧房可由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资规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支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收购居民旧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降低商业办公类房屋使用成本 对改建改造改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及本细则印发前已批准建设且符合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商服用地性质类住宅公寓,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气价格,落实“一户一表”,根据房屋实际用电性质收取用电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国网萍乡供电分公司、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十九)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教育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入学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降低房屋交易成本 支持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加强电子发票、电子完税证明在不动产登记办税服务中的推广应用,促进存量房交易,打通房产置换链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一)组织开展房博会 适时组织开展房博会,搭建优质房地产项目展销平台,积极引导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和新闻媒体参与其中,促进房产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不定期开展专场房产促销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医院学校、产业园区等举办专场房产促销活动,通过实行团购价格等优惠活动促进销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二)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展团购促销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团购原则上是指一次性购买5套(含)以上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开展团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未发生过重大舆情,经营正常且诚信良好,团购房源须是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二十三)支持拆分销售模式 研究出台将整体商业办公类商品房拆分成可进行销售、登记的独立单元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满足有关规定条件下,不改变用途和不影响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申请拆分销售。资规部门负责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进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并行办理 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抵押权登记的合并办理,实现三类业务的集成合一。继续深化“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带押过户”等改革举措,进一步方便房地产企业和群众。(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五)培育产业氛围 加快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循环产业和楼宇经济,形成特色街区、双创基地和总部经济。支持将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创客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工坊、产业孵化基地等,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自主创业的,并在本细则施行期内完成网签备案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属地政府负责,但相关补贴不得与税费挂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六)推动新一代住宅建设 优化增量住房供给,推动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智能、安全、适老、经济、绿色、美观、健康的理念,以提升质量、功能、性能、服务为核心,从规划布局、公共设施、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升住区空间品质,从户型设计、空间优化、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升住宅性能品质,从物业管理、维护更新等方面提升住区服务品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国动办、市教育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四、稳妥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十七)加快推进保交房工作 全面排查在建已售难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建立已售难交付项目信息台账,制定市、区商品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组建市、区保交房工作专班,按照应当续建、应当缓建、应当停建的原则进行摸排分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攻坚化解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房项目的交付风险,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八)积极推进更多保交房项目进入“白名单” 市、县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同舟共济且支持力度大的主办银行,支持保交房专班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九)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属地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 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各级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法院、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五、持续支持不同购房需求 (三十一)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群体(计算时间截止商品房合同备案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家庭群体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二)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未尽事宜遵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此为征求意见稿 (三十三)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政策 对市中心城区户籍以外的新市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对市中心城区户籍以外的新市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该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四)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 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购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各区可在不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五)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 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房时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本措施对《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萍府办字〔2023〕19号)文件进行了完善和优化,本措施有效期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施行期暂定一年(除另有时间规定的措施外)。购房者如退房,应在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后,资规部门再为其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 芦溪县(含武功山管委会)、上栗县、莲花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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