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购房需求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萍乡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计算时间截止商品房合同备案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未尽事宜遵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三)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政策 对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以外的新市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该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四)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 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购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可在不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五)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 对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房时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供地和建设方式 (六)科学制定住宅用地计划 根据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立季度研判调度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切实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科学设定土地出让底价,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七)同步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 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全力推进城市功能与品质补短板行动。重点对已供住宅用地相对集中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完善提升,切实推动已规划的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提前开工、提早建设、及时投入使用。对群众密切关注的教育、医疗等资源,进一步做好相应扩区扩容,促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八)提高住房建设品质 在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探索推行“竞品质”“竞方案”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或近零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优化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九)继续支持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 在本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鼓励其近亲属来萍投亲养老,对投靠人本人或该常住人口新购一套住房的,在符合无房无贷、无房有房贷记录以及有一套房且贷款已结清等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均可按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开通“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将三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上调500元/月,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70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房地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和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建立月度会商机制,共享行业信息,共商房地产企业白名单,重点支持聚焦主业、治理完善、合规经营、资质良好的优质房企稳健发展,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为优质房企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适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风险和困难房企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与房企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依法依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后续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上涨,应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进一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十四)实行“带押过户”交易机制 不动产登记、金融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带押过户”交易机制,通过采取存量房资金托管、公证机构公证提存交易资金等方式,在有效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业务和抵押登记相关业务流程协同,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同步完成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和发放贷款手续,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司法局、萍乡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五)建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存量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有效促进二手房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执行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十七)禁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房地产企业参加土地竞买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准入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集团公司存在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等违规行为的,资规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存入项目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申请、使用、解除预售资金,进一步保障预售资金安全,确保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十九)鼓励对出险房企售房进行增信 对预售资金等纳入共管账户管理、达到现房或者准现房销售条件(预计半年内竣工交付)的出险房企住宅项目,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担保机构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房企住房销售、交付进行增信,支持出险房企恢复房地产销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鼓励回购出险房企在售住房 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回购出险房企、困难房企开发建设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棚改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组织开展房博会 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房博会,搭建优质房地产项目展销平台,积极引导诚实守信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新闻媒体参与其中,促进房产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二)持续优化房地产领域行政审批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房地产开发资质实现“一次不跑”“不见面审批”,全程网上受理审批,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实行“超时默许”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网萍乡供电分公司、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月度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涉稳风险矛盾、运行情况等研判,动态跟踪掌握市场变化,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库,推进数据科学有效共享,及时调整、优化、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 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将非法集资融资、延期交房、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建设体系,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 建立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与,支持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团购原则上是指一次性购买10套(含)以上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团购房源须是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六)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 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2023年底前,中心城区至少确定1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交房即交证”范围。(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国动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本措施所指的中心城区是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措施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施行期暂定一年。购房者如退房,应在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后,资规部门再为其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7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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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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