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异地贷款的对象? 答: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或配偶户籍在萍乡且在萍乡购买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异地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四、异地贷款需要提供什么担保? 答: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产权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何开具? 答:通过住房公积金“亮码”办理。(缴存人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选择“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信息表申请”,点击提交按钮并通过人脸识别后生成“电子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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