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本省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这一方案确定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即承受住房及新建非住房的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 《方案》除了确定本省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办法。一是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在国务院按照契税法第六条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作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规定后,我省将严格依法执行、迅速贯彻落实。《方案》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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