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字〔2020〕43号 )要求,为做好我市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符合《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加装范围条件的。 二、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权利人及其配偶; (二)申请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无因骗提骗贷等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名单的; (四)申请人帐户无被法院冻结状态的。 三、提取时限 提取申请人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提取。 四、提取次数 同一提取申请人同一套住宅只限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政府奖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实际个人分担金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至少保留200元。 六、提取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 (三)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 (四)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五)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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