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的决议,现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参照上述执行。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资金使用额为55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最高资金使用额为50万元。 三、取消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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