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 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 应明确退款时限 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执行本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萍乡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同时,还应公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1房一价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根据要求,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还应设立警示栏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情况。如,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根据要求,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与此同时,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萍乡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公示标准与方式,提高公示水平,保证公示效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或暗访,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在售楼盘进行现场巡查,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和告知符合规定。 来源 | 江西省住建厅官网、江西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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