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因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列明交付清单,判决中介公司将买房人交纳的1万元购房定金支付给卖房人。 2018年,卖房人经中介公司出售位于萍乡市某住宅一套,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如看房时所见、并包含某某设施、物品等,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在交接过程中,买房人认为卖房人搬走了该住宅中的几件物品,不同意中介公司将其支付的房屋交易买卖保证金1万元支付给卖房人。卖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依合同约定交付该保证金1万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属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疏忽大意,未就“看房时所见”固定相关证据,以致留下漏洞,造成损失,直至产生矛盾。无论合同约定还是口头约定,买卖双方及中介对案涉房屋在出卖时应交付的物品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卖房人交房存在违约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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