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拆迁的话题 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只要有点风吹草动 都能引起大家的关注 现在 官方消息来了 一起来看看吧 飞行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征收红线图 为加快老城区棚户区综合改造步伐,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做好萍乡市飞行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征收目的 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 三、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东至西环路,西至中环西路,南至酿酒厂,北以规划路断头路为界。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房屋约1064户,征收拆迁面积约20.92万㎡,占地面积约514.6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源公安分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城郊管委会 五、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45日。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设在飞行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指挥部。 六、搬迁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15天 (二)过渡期限: 1、货币补偿: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为10个月。 2、产权调换: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现房过渡期为10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 七、被征收房屋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 对持有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国土、规划)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相关的批准手续的,由安源区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组成认定组(以下简称认定组)进行审核,认定为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三)无手续房屋认定 除上述(一)、(二)所列情形外的被征收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进行依法认定。 (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2、经认定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认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至征收范围确定之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同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5、原为住宅房屋在2014年1月1日(含)前已改为非住宅,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非住宅补偿,用途和面积以认定组依法认定的为准。 八、计户规则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九、注意事项 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突击装饰装修房屋,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含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调查房屋及地面附属物)。 十、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简易房、构筑物、杂屋、猪栏等地面附属物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的评估补偿价已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 1、建设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安置 1.1调换地点、土地性质及户型面积 ①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地点:长兴馆中环路边 ②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户型面积:四室2厅(约140平)、三室2厅(约120平)、二室2厅(约80平)三种,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 1.2调换面积及比例 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含认定组认定为合法手续)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其他剩余房屋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必须和可安置建筑面积接近,选择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120%。 1.3调换房屋结算方法。 ①结构差价结算方式。因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为砖混结构,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混结构的,则被征收人不补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为框架(钢混)结构的,由征收部门按100元/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补齐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的标准向征收部门补结构差价。 ②由于户型差异的原因,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户型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评估价结算。 ③产权调换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屋楼层差价结算,按照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4房号楼层选择 ①选房顺序号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②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③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1.5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建筑标准为统一“四通一平”、内墙毛坯墙、安装进入套房第一道安全门,外墙装修完毕并安装铝合金窗(普通),水、电、网线等总管总线到户(水、电、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如已补偿的由被征收人缴纳);户内管线等其它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2、就近地段购买商品房安置 2.1商品房房源信息 ①在就近地段润达府、萍乡优山美域、城市森邻三个楼盘中以公开竞价采购方式确定一家楼盘进行安置。 ②商品房户型面积:由楼盘提供户型方案手册。 ③商品房价格: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的承诺价另行公示。 2.2商品房安置面积及比例。 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含认定组认定为合法手续)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商品房安置,其他剩余房屋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商品房安置。 2.3商品房结算方法。 ①结构差价结算方式。因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为砖混结构,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混结构的,则被征收人不补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为框架(钢混)结构的,由征收部门按100元/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补齐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的标准向征收部门补结构差价。 ②由于户型差异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最大户型标准,而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最大户型标准的,剩余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以内,面积差额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的承诺价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超出20平以上部分按该楼盘房屋市场价结算差价。 ③商品房楼层差价结算,按照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 2.4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选择 ①选房顺序号按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②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③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实施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被征收人持选房顺序号和征收拆迁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商确定具体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 3、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部分产权和租赁公有住房的补偿。只购买房改房部分产权或者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房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若购买人、租赁单位公有住房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依法完善房屋全产权,完善后可以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房改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租赁户的资格认定以原产权单位或有效证明为依据。对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租赁户的补偿、部分产权完善全产权、租赁单位公有住房购买全产权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确定。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六)房屋重置价。
(七)其它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确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或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十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补助。 2、搬迁补助费 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元/平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另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增加二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户。 3、临时安置过渡费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0个月。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每月8元/平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10个月,期房安置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①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350元; ②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158元; ③宽带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④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⑤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⑥管道煤气迁移费按每户3200元补偿; ⑦水表迁移费按每户1200元补偿; ⑧电表迁移费按每户400元补偿; ⑨水塔按每户1000元补偿; ⑩土灶按每户500元补偿; ⑪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⑫水井按每口1200元补偿,机井按每口3000元补偿; ⑬三相四线在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按每户4000元。 ⑭挂式电视迁移50元补偿; ⑮水泵迁移50元补偿; (二)奖励 1、预签协议奖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1至3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6至4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41至4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45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②选择建设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的住宅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20%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面积;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1至3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15%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6至4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10%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面积;在预签约起始日起41至4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5%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政策不明不能交易)面积;45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③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住宅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合法建筑面积400元/平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1至3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合法建筑面积320元/平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6至4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合法建筑面积240元/平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41至45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合法建筑面积160元/平的标准给予奖励;45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2、提前搬迁奖 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验房单的,每户奖励18000元,时间从签约期限第16日起,每推后一天少600元,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已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享受该奖励)。 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验房单的,户建筑面积100㎡(含)以内的,营业性用房按2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户建筑面积100㎡以上部分,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5元/㎡/天奖励。时间从签约期限第16日起,每推后一天按被征收人此项最高奖励金额的三十分之一扣除,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已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享受该奖励)。 公房不享受提前签约搬迁奖。 联动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所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设立联动奖,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以各征收工作组为单位,按独栋私房、商品住宅、非住宅用房分三类设置联动奖。公房不享受联动奖。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一次性货币补偿。 5、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将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 对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的,按36㎡给予补偿,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 2、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 3、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4、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新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审批(不需提供当地居住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7、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市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8、如被征收人有自主购房需求,但自身无法确定房源的,可到征收部门统一登记,征收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向其推荐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房源。 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安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安源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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