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320国道芦溪分界埠至江机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320国道芦溪分界埠至江机段公路改建工程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您位于项目施工红线外6米以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签约期限:自芦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 三、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四、针对6类违规行为,征收对象将得不到补偿。具体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五、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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