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地下车位的所有权问题一直困扰广大业主 不少业主因此与开发商 打起争夺地下车位权属官司 12日,记者获悉 交通 旅游 汽车开动分割线 近日,新余市出台《新余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管理使用意见(试行)》(下称《通知》),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管理使用作出规定。 小区地下车位权属归谁? 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车库(位)归业主所有 据悉,《通知》第一条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建设且未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置的车库(位)决定出售、出租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车库(位)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相关政策解读称,业主可通过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公告的规划设计图纸以及测绘报告,了解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以便对购买、租用地下停车库(位)做出决定。规划设计为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并且未计入公摊的可购买、租用。市发改、房管、市场监管、人防、规划等部门将适时公开小区范围内车库(位)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地下车位可办产权证吗? 非人防地下车库(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通知》,人防车库(位)之外的普通地下停车库(位)、机械式停车位随开发项目一并通过竣工联验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按照规划部门核定标准建设且未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停车库(位)依法进行登记,并在出售后协助办理车库(位)的转移登记和车库(位)产权证;未办理首次登记已出售的车库(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依购买人申请予以办理不动产证。 此外,本意见下发前正在销售车库(位)的项目,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剩余未出售的车库(位)暂停出售,待办理首次登记后再进行出售;对已出售的车库(位),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首次登记;对车库(位)全部售罄或项目已清盘的,不再补办首次登记,业主凭有效的交易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开发商可卖人防车位吗? 人防车库(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 一次性租赁期限禁超5年 根据《通知》,人防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投资者可通过出租受益,但不能进行出售或附赠。 人防车库(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附赠,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人防车库(位)已出售、附赠或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由人防部门责成人防车库(位)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人依法依规进行改正。 相关解读称,目前有开发商将人防停车位非法出售或附赠给购房者,还有开发商将人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一租就是几十年,相当于变相出售,这些都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地下车位可只售不租吗?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关于地下车位出售出租价制定,《通知》第二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商品房均价、车库(位)成本等因素,尽快制定关于住宅小区车库(位)出售、出租和停车服务管理收费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投资建设单位合理制定本项目租售价格及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努力寻求租售双方合理的价格平衡点,有效促进车库(位)的利用,缓解停车压力。 《通知》第三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使用功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车库(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此外,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小区,规划的车库(位)配建比小于等于1∶1的,车库(位)租售比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决定;规划的车库(位)配建比大于1∶1的,超出1∶1的车库(位),租售比应不小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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