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可容纳最大学位,按下列顺序依次录取。若中小学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中小学招生批次:
第一批:村民子女。
第二批:户籍在学区内,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三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四批:户籍在学区内,但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而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户主)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同时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需出示具有法定有效证明);随意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
第五批:随迁子女。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
可接收烈士、现役军人(具体参见《关于印发<萍乡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萍教基字〔2013〕18号)文件)、台籍、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参见《关于印发<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萍教发〔2017〕50号)文件)等直系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