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先生(化名)系农村户口,户籍所在地在小某村。因为工作关系,宁先生租住在某村。当得知本村村民戴先生(化名)有一块地准备建房时,宁先生找到戴先生,想从戴先生手中购层房屋。 经协商,双方约定购房款为8万元,并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宁先生向戴先生支付购房款8万元。后戴先生未向宁先生交付房屋,导致宁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只是使用权,戴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人员宁先生的买卖行为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无效合同。在宁先生将诉讼请求变更为退还购房款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卖房人戴先生向买房人宁先生退还购房款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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