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厦、某某小区、某某广场等名字今后不得随意取了。4月9日,萍乡市政府发布第70号令,新修订的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对我市城镇道路、居民区、建筑物、公共设施、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作出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范围内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范围内的,由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与主城区接壤的县范围内的道路命名,应当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市、县民政部门审批。自然村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据了解,命名需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比如“小区”必须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大厦”必须是楼层达到10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广场”必须是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等等。 此外,新出台的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历史地名保护的内容,规定了变更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时,应当充分论证、确定保护方案并经公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改造中,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等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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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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