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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2014-4-3 23:22| 发布者: 归巢资讯| 查看: 2974| 评论: 0

摘要: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的《萍乡市住房公 ...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房、江西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赣建金〔2010〕9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人)在符合提取条件时,按照以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坚持定向使用、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缴存人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有公积金贷款的,须将账户余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贷款);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调离本市、出境定居;
  (五)一次性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六)支付租住住房房租(无房户);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完全或部分丧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超过两年(含两年)以上;
  (九) 在异地或本市跨县区购房、多人共同购房、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1、缴存人必须是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购买住房;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内部退养;
  (二)少缴、断缴住房公积金;
  (三)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再购买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住房的;
  (四)购买、建造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
  (五)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原因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年内(含五年)不予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部清还购房贷款除外);
  (六)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人在同一年内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保留200元余额),但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一年以后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最后一次全部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第九条 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 缴存人工作调动到另一设区城市的,公积金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不能转帐的,采取电汇的形式转移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如缴存人调入的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应将缴存人帐户暂时封存。
  第三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缴存人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领取《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由所在单位在指定位置加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预留印章;
  2.出示提取人身份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二)其他资料
  以下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时,均须提供本人或配偶与售房单位自签订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内(含一年)的正式备案合同及已付购房款项30%以上税务发票;
  1.购买商品房分期付款,应提交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应提交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提供购房全额付款税务发票凭证(原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撤消购房备案返还公积金承诺书》,同时该楼盘销售开发商应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内容见协议)。
  3.购买二手房,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购买房改房,应提交《萍乡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建造住房的
  (1)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批准建房的有效批文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
  (2)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
  6.大修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
  7.租赁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无房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单位、居住社区的情况证明等,按年租金一年一提。
  8.以上情况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时均需提供由房管局档案馆开具的房产证明。
  9.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1)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失业证明;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1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留以上所需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复印件2份。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公积金的缴存人,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指定位置加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预留印章。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缴存人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现缴存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进行如下处理:
  (一) 没收该缴存人提交的所有虚假资料;
  (二) 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存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要时告知当地政府纠风办部门或监察机关;
  (三)对已违规提取的,进行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向其发出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归还已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将限制其今后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办理;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缴存人,以及提供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内部信任档案;
  (六)及时将骗提事件处理情况向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缴存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告知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有关人员,由当地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其骗提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单位弄虚作假造成有关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有权揭发、检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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