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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袁先生找到我们的栏目记者,说自己因为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进退两难,甚至被起诉至法院。袁先生为什么会陷入这样的境地呢?
事情回顾
袁先生在萍乡城区东方巴黎小区有一套房,因为住了有些年头了,夫妻俩想换一套,便发布了售房信息。今年2月27日,房产中介联系他们,说有一个买家有购房意愿,在上门看完房后,买卖双方达成93万元的成交价,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也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给房产中介代收代管。
当天晚上,袁先生的女儿回家后,强烈反对父母卖房的行为,夫妻俩便改了主意,第二天就通知中介说不卖房了,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写明了,如卖方(甲方)违约,应向买方(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并且违约方还应向中介(丙方)支付全部的服务佣金。其中卖方需付的服务佣金为1.86万元,买方需付的服务佣金为9000余元。
卖方 袁先生:我只是签了个字,第二天就马上说了无法执行合同,本来大家都没有损失,对吧?但他们现在就揪着我签字的事情,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让我付6万元违约金和1.86万元佣金。
袁先生说,的确是自己违约了,他愿意支付适当的违约金,但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和佣金太高了,此事也就一直僵持着。买方见状,把袁先生夫妇俩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元。
买方:我交了3万元定金,卖方当时也在场,现在这个钱也没退给我。卖家没有损失什么,所以觉得无关痛痒。
针对此事,记者询问了中介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陪买方多次找袁先生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现在公司愿意再约买卖双方一起坐下来商量。
某中介公司副总经理 刘丰:现在我们能做的也只是做好双方的协调,看能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当然协调结果也要客户同意才行,佣金我们也会按6折来算。
袁先生一直觉得违约并没有给买主造成多大损失,那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和佣金是否合理呢?来听听律师的观点。
杨律师:第一,本案中是卖方不愿意卖房,所以卖方构成违约,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第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双倍定金,但违约金应当退还卖方。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到588条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是不可以并存的,也就是说,买方可以选择定金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违约金主张权利,二选一。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成立,中介方只可以要求必要的费用,如果卖方认为佣金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如不成立,佣金就要退还。
目前,袁先生还在等待调解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
签合同要三思而后行
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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