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员002 发表于 2024-2-28 08:36

规划 | 保障教育资源配置,拟对萍乡经开区这些地块控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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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主城区E编制单元E-7-6、E-7-9-1地块和中心城区田中组团A-5-3/4/5/6地块控规调整公示

公示说明

E编制单元E-7-6、E-7-9-1地块和田中组团A-5-3/4/5/6地块位于经开区西区工业园上莲高速以西、武功山中大道两侧。依据中心城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地块大部分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优化经开区营商环境,同时保障教育资源配置,拟对地块控规进行调整。我局按照控规编制程序和要求,现予公示。具体规划指标为:

1、路网调整

为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及用地的整体性,取消甘源食品厂四期南侧的道路。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将白茅塘小区北侧云鹏一路的道路红线宽度调整为20米。
为保障区域交通,在甘源食品厂四期以北新增一条东西向的规划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

将甘源食品厂四期东侧规划路沿白茅塘小区西侧延伸至武功山中大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

2、田中组团A-5-3/4/5/6地块控规调整

将原上柳源小学(A-5-4)和规划幼儿园(A-5-3)地块整合,统一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100102),地块编码为A-5-3,地块整合后用地面积为55842.24平方米(计83.76亩),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小于30%,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大于20%。

根据调整后的路网优化调整A-5-5地块用地边界,将沿武功山中大道原位于A-5-6地块内的防护绿化带纳入A-5-5地块用地界线内,A-5-5地块用地面积由37956平方米(计56.93亩)调整为43689.19平方米(计65.53亩),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兼容商业用地(B1)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其他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容积率不大于1.6,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35%。A-5-6地块用地面积由14991.87平方米(计22.49亩)减少为11027.19平方米(计16.54亩),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1402)保持不变。

A-5-3地块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按规定执行;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和智能安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须按《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等规定和文件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0.2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

A-5-5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120平方米。地块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按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公厕、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母婴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和智能安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须按《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等规定和文件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3、E编制单元E-7-6、E-7-9-1地块控规调整

为保障上柳源小学和规划幼儿园用地,将位于武功山中大道以南、青柳二路以东的原E-7-6地块的部分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和沿武功山中大道的部分防护绿地用地性质统一调整为中小学用地(080403),地块编码为E-7-11,配套不少于3班的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7,建筑密度不大于35%,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35%。

调整后结合上莲高速公路线型优化E-7-6、E-7-9-1地块用地界线。其中,E-7-6地块用地面积由78184平方米(计117.28亩)减少为53572.35平方米(计80.36亩),其他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容积率不小于1.2,建筑系数不小于38%,建筑限高不大于40米,绿地率不大于20%。E-7-9-1地块用地面积为17666.33平方米(计26.50亩),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1402)保持不变。

E-7-6地块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按规定执行;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和智能安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须按《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等规定和文件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0.2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3%。

E-7-11地块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按规定执行;公厕、母婴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和智能安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须按《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等规定和文件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5个/100名学生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0个/100名学生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大厦8号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感技术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4楼453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23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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